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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9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7-08-21   来源:科德学院

 

  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9月实施

  2017-08-18 16:37:29 新华网 (记者 吴昊斐 通讯员 徐秀芬)

  近日,浙江省正式出台学前教育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全文包括9章58条细则,涉及幼儿园保育及教育、工作人员规范、幼儿园监督管理等方面。其中明确了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严管虐待、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园的小学化教育倾向,同时,还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8月15日,记者采访了衢州市教育局基教处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条例结合我市情况进行了解读。

  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解 读

  目前,我市部分县(市、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尚未正式出台,规范缺乏严肃性,此条款将有助于推动县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保障适龄儿童基本入园的前提下,合理修订,尽快出台。此外,目前全市近100个乡镇独立设置公办幼儿园的比例仅10%左右,该条款还将推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积极加大财政投入,在第三轮行动计划期间重点建设乡镇公办中心园,打造农村学前教育“龙头园”,合理提高公办园比例,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2016年我市学前三年儿童占全市学生人口的比例达20%,而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仅3.99%,幼儿园运行总体困难。《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投入比例不得低于5%,为今后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经费保障,期待三轮行动计划期间各县(市、区)学前教育投入能在此基础上有较大增长。

  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用途

  此前受到广泛关注的居民区住宅配套建设幼儿园事宜,《条例》也作出了修改。

  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并安排学龄前儿童就近进入幼儿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解 读

  目前,全市有少量小区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超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下一步,我市将根据《条例》和国家、省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轮)行动计划的意见精神,督促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专题调研,逐步落实整改。

  增加男幼师 逐步改善合同制幼师待遇

  目前,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和保育员比例较高,待遇偏低,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教师队伍不够稳定。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

  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同时,《条例》还明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内核定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编制。幼儿园教师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单列实施。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解 读

  2013年,我市启动男幼师“五年行动计划”,在全国率先启动招聘公办幼儿园在编男教师工作,目前已招聘100余名,今后,还将继续招聘一定数量的男性教师,合理补充到幼儿园教师队伍。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全市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均低于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合理分担教师待遇,进一步完善政府面向民办幼儿园购买社会服务机制,有效提高劳动合同制教师待遇。

  此外,我市公办园自2012年以来,新建公办学位迅速增加,但编制始终没有重新核定,在编教师人数与实际需求缺口很大,保教质量难以保障。该条款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县(市、区)重新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推动编制教师比例逐步达到省标准。

  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 严管虐待学龄前儿童等行为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幼儿园工作人员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解 读

  近年来,幼儿教育“小学化”在整个社会中愈演愈烈,对此,《条例》从制度上进一步强调了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科学保教理念,下大力气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禁止幼教小学化,遏制学前教育“营养过剩”。

  对于近年来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幼儿园“虐待儿童”现象,《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了严密防范,让家长放心,为儿童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