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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17-08-12   来源:科德学院

 

  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应为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否则所签协议不能作为毕业派遣的依据)。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就业办。

  (4)学校就业办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8.哪些就业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以下协议属无效协议:

  (1)非毕业生本人签订的协议。

  (2)用人单位没有录用权力或者没有录用计划的协议。

  (3)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就业规定或就业范围的协议。

  (4)采取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签订的协议。

  (5)未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协议。

  (6)经学校签证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协议;或虽经学校签证和登记,但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协议。

  (7)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